內容截至 2026 年 9 月,每季度對照證監會最新公佈複查更新。
對於計劃在香港開展證券、期貨、資產管理或虛擬資產業務的公司,證監會(SFC)牌照是繞不開的第一道門檻。本文依據證監會的發牌制度與《證券及期貨條例》,梳理牌照類別、申請要求、豁免安排和持牌後的持續責任,幫助申請人在啟動之前看清全貌。
一、先看你的業務落在哪一類
《證券及期貨條例》下的受規管活動共 13 類:
| 類別 | 受規管活動 |
|---|---|
| 第 1 類 | 證券交易 |
| 第 2 類 | 期貨合約交易 |
| 第 3 類 | 槓桿式外匯交易 |
| 第 4 類 | 就證券提供意見 |
| 第 5 類 |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|
| 第 6 類 |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|
| 第 7 類 | 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|
| 第 8 類 | 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 |
| 第 9 類 | 提供資產管理 |
| 第 10 類 | 提供信貸評級服務 |
| 第 11 類 | 場外衍生工具產品交易或提供意見(待新發牌制度實施後生效) |
| 第 12 類 | 為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提供客戶結算服務(同上) |
| 第 13 類 | 為相關集體投資計劃提供存管服務(2024 年 10 月 2 日生效) |
此外,營運虛擬資產交易平台須按《打擊洗錢條例》另行申請虛擬資產服務牌照(2023 年 6 月生效);中央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實行雙重牌照安排,須同時申請第 1 類及第 7 類受規管活動牌照。
實務要點一:牌照按業務實質而非公司自稱來判定。 同一家公司往往需要多類牌照——例如做證券交易(第 1 類)通常一併申請就證券提供意見(第 4 類),做期貨合約交易(第 2 類)通常一併申請第 5 類。
實務要點二:善用附帶豁免。 已獲某類牌照的法團,若另一項受規管活動完全附帶於已持牌業務,可能無須另行領牌。例如已持第 9 類(資產管理)牌照者,因資產管理業務而附帶進行的第 1、2、4、5 類活動可獲豁免。集團內部豁免同樣存在——純粹向全資附屬公司或控股公司提供意見或服務的,無須就第 4、5、6、9 類領牌。申請前做一次豁免分析,可能省下一整類牌照的申請與維持成本。
二、申請的六道門檻
1. 註冊成立。 申請人須為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,或在香港公司註冊處註冊的海外公司。
2. 負責人員(RO)。 每類受規管活動必須委任最少兩名負責人員直接監督;每類活動中至少一名負責人員可以時刻監督有關業務;負責人員中至少一名須為《證券及期貨條例》定義的執行董事。RO 人選是實務中最常見的卡點——資歷、經驗和「時刻監督」的可行性都會被仔細審視。
3. 持牌代表。 所有為持牌法團進行受規管活動的個人必須持牌。
4. 高級管理層與核心職能主管。 證監會對持牌法團界定八項核心職能(整體管理監督、主要業務、營運監控與檢討、風險管理、財務與會計、資訊科技、合規、打擊洗錢),每項須至少有一名核心職能主管;其中整體管理監督和主要業務職能的主管須為負責人員。一人可兼任多項職能,但職責分工必須清晰。
5. 適當人選(Fit and Proper)。 申請人及相關人員須向證監會證明:財政狀況穩健、具備相應學歷或經驗、有能力且誠實公正、信譽與品格可靠。
6. 財政資源。 任何時候都必須將繳足股本及速動資金維持在《證券及期貨(財政資源)規則》就相關類別指明的最低水平以上——不同類別的門檻差異很大,申請前應按目標類別逐一核對。
三、拿到牌照只是開始:持續責任清單
- 人員配備:委任合規主任及具備財務、會計、合規或風險管理背景的營運經理;負責人員不應兼做合規職能工作(職責分工要求);
- 持續培訓:每年評估培訓需要。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,證監會的持續專業培訓(CPT)要求以個人為單位計算,不再按受規管活動類別分別計算。持牌代表每個曆年須完成至少 10 小時 CPT;負責人員及主管人員須完成至少 12 小時,當中至少 2 小時須涉及監管合規主題。在上述時數之內,所有持牌人士每年須有至少 5 小時與其獲發牌進行的受規管活動直接相關,並須完成至少 2 小時有關操守或合規的培訓。未達 CPT 要求可能令個人的適當人選資格受到質疑,並可能招致紀律處分。
- 經審核賬目:每個財政年度終結後 4 個月內呈交;
- 財政資源申報表:每月終結後 21 個曆日內呈交;僅持第 4、5、6、9 類且受「不得持有客戶資產」條件規限的法團,可改為每半年呈交;
- 打擊洗錢框架:按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(適用於持牌法團)》設計並推行政策、程序和控制措施;
- 內部控制:按《管理、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》推行適當的內控程序。
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另有額外要求:客戶資產須透過有聯繫實體以信託方式保管;申請時須提交外部評估專家的第一階段報告,獲原則上批准後提交第二階段報告,其後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 4 個月內提交年度審查報告。
四、給申請人的四條實務建議
第一,先做可行性研究,再填表。 評估現有或計劃的業務活動是否構成受規管活動、應申請哪些類別、是否滿足適當人選能力要求——這一步能避免最常見的返工。
第二,RO 和核心職能主管的人選要先行鎖定。 人不到位,申請材料再完整也無法推進。
第三,把持續責任當成申請的一部分來設計。 合規主任安排、財政資源申報節奏、AML 框架,這些在申請階段就要落地成形,而不是拿牌之後再補。
第四,預算好監管問詢的時間。 提交申請後證監會通常會提出多輪查詢,回覆質素直接影響審批週期。材料質素是申請人唯一能控制的變量。
本文內容依據香港證監會公開發牌制度及《證券及期貨條例》整理,僅供參考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具體要求以證監會最新公佈為準。
來源:
-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(SFC)— 發牌制度、《發牌手冊》及各項監管指引
- 《證券及期貨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 571 章)
- 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 615 章)